某化工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于2006年11月29日,2008年正式投入生产,主要从事聚丙烯、胶合板、精丙烯加工、销售业务。2008年12月,该公司为争取银行贷款,将胶合板制造销售业务分离出去,另行成立一个胶合木业有限公司。由于企业分立必然涉及到一系列税收问题,被国税局列为评估对象,于2009年4月对该公司进行了纳税评估。
数据采集
该公司2008年申报主营业务收入28136367元,销项税额4743757元,进项税额4519888,进项税额转出3755元,当年已纳增值税227624元。
该公司2008年主营业务成本27174337元,营业费用9638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8053万元,主营业务利润962142元;管理费用925275元,财务费用198106元;营业外收入1138元,营业外支出353元;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160755元。
疑点分析
1、从销项税额上分析,该公司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是28136367元,按照17%的适用税率计算,本期销售项税额应当是4783182元,而申报的销项税额是4743757元,后者比前者少39425元,怀疑企业可能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情形。
2、从税负率上分析,该公司当期的税负率仅0.81%(227624÷28136367×100%),比本县化工行业2%的税负率预警值低1.19%,分析认为,造成税负率较低的原因是公司有可能将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外购材料的进项税额纳入了抵扣。因为,该公司2008年属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
3、从所得税申报数据上分析,一是当年公司销售毛利率仅为3.41%,利润空间比同行业低得异常,加之962142元的主营业务利润减去各项费用、支出后,应纳税所得额呈-161540元状态,在这个层面上讲,公司可能采取移花接木的手段人为地混淆费用科目,逃避企业所得税;二是据了解,近年来公司尚未在金融单位争取到贷款资金,而财务费用到达198106元,分析企业存在列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借款利息;三是在高速925275元管理费用金额下,公司有可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虚增扣除项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嫌疑。
4、从企业分立情形上分析,该公司另行成立一个胶合木业有限公司,并非是为了争取银行贷款,有可能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因为,生产胶合板的主要原材料是夹心板和松木面皮,而这些原材料都是从个体经营者手中收购。一边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要按17%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一边则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税负率达15%以上,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两者比较,后者比前者少12%税负差。毫无疑问,公司将胶合板业务分离出去,另行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设立一个企业,目的就是避税。然而,企业的分立,必然引起胶合板业务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商品转移到新企业。如此以来,公司极有可能借机将转移到新企业的固定资产、原材料和库存商品,不做收入处理逃避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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