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于移送时是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如进行账务处理时将水泥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的生产地点登记为施工现场;将生产水泥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耗用的原材料、人工费用等成本费用分解计入工程施工成本。)
2.是否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缴纳印花税。
3.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是否缴纳印花税。
4.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纳税人,所签定的分包、转包合同,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5.经营自用的房屋,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6.对房产进行改造、扩建,增加的房产原值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7.同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是否计入房产价值,按规定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