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核心内容
1.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专家点评
167号文件对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稳定资本市场,增加国家税收,具有积极意义。但文件关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的规定,也为部分增值空间较大的“大小非”留下了一定的操作空间。
专家提醒
2010年1月1日后,个人“大小非”减持应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证券机构代扣代缴。证券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及时扣缴个人所得税款。对于纳税人而言,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的应纳税额,若与证券机构扣缴税额不一致,应及时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